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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0102.9.3】来了来了要来了

  【0102.9.3】来了来了要来了 (第1/2页)
  
  我准备好了新章节。
  
  但是明天发。
  
  民法典是好东西,还请大家认真学习。
  
  ————
  
  民法二十八条:
  
  第一条
  
 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,调整民事关系,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,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,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
  
  第二条
  
 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。
  
  第三条
  
 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。
  
  第四条
  
 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。
  
  第五条
  
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自愿原则,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法律关系。
  
  第六条
  
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公平原则,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。
  
  第七条
  
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诚信原则,秉持诚实,恪守承诺。
  
  第八条
  
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
  
  第九条
  
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、保护生态环境。
  
  第十条
  
  处理民事纠纷,应当依照法律;法律没有规定的,可以适用习惯,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
  
  第十一条
  
 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  
  第十二条
  
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,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  
  第二章自然人
  
  第十三条
  
 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,具有民事权利能力,依法享有民事权利,承担民事义务。
  
  第十四条
  
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。
  
  第十五条
  
 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,以出生证明、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;没有出生证明、死亡证明的,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,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。
  
  第十六条
  
  涉及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,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。但是,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,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。
  
  第十七条
  
 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。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。
  
  第十八条
  
 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。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,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,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。
  
  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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